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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9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包含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一生各階段的權利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在《民法典》實施兩周年之際,記者采訪了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的趙青、許永欣、馬文濤三位律師,透過一幕幕熟悉的生活場景,看它為我們生活帶來了哪些改變。 場景(一) 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誰來擔責? “高空拋墜物被喻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此類事件頻髮,引髮社會各界極大關注。面對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究竟由誰來承擔責任?這些在《民法典》都能找到答案。”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趙青律師說道。 “2021年,曾有這樣一個案例。市民李先生路過某便利店時,被店面突然掉落的廣告牌砸傷。事髮后,李先生被送醫治療。住院治療三周有餘,造成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0萬餘元。”趙青律師介紹,李先生事后一紙訴狀將便利店經營者張女士,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查明,案涉墜落廣告牌雖系該房屋前租戶遺留,但便利店經營者張女士承租房屋時仍繼續使用。張女士作為脫落廣告牌的實際使用人,對廣告牌負有主要管理義務;王先生作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人,也是案涉廣告牌所有人,二人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法院酌情認定張女士依法承擔主要責任,負70%民事賠償責任。王先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負30%民事賠償責任。 “家中寵物墜樓砸傷他人比這類案件更為複雜。需甄別寵物是被主人‘拋’下樓,還是自己跳下樓,如屬于前者,則為高空拋物,將涉及刑事;若證實為寵物自己跳下樓,寵物主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趙青律師表示,若被從高樓墜落的寵物砸中,導致受傷就醫,要立即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來調查確定案涉寵物飼養人,房屋所有權人及墜樓寵物管理人。對存在未依法履行管理義務,疏于管理,以致造成寵物在活動過程中從高樓墜落致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髮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該條規定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責任形態,法條只是籠統規定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具體到哪一種責任形態,是按份責任、連帶責任還是單獨責任,立法未予明確。案例一系根據所有人及使用人各自應盡的管理義務判定兩侵權人按份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情形也比較普遍。 我國法律針對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作為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並且該損害后果是由相關的建築物脫落、墜落造成的即可,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要不承擔責任,就要證明自己無過錯。針對案例二,通過類推適用,可把砸在路人頭上的寵物類推為擱置物,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如果要免責必鬚證明其沒有過錯。這樣直接將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為第一責任人,不僅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也促使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對建築物履行更多的管理、維護和注意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現象髮生,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 場景(二) 商家真能“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出于方便消費者及商家管理需要,很多商超、健身房、洗浴中心開設免費寄存服務,將消費者不便帶入營業場所的物品存入指定的儲物箱臨時寄存。便捷的同時,也帶來新問題,當消費者寄存物品出現丟失,商家真能用免責標語逃避責任嗎? “這是一個常見的生活問題,少數消費者會‘攤上’這樣的煩心事。”許永欣律師介紹,消費者按要求將物品存放在商家開設的儲物箱內。若出現儲物箱內手機等貴重物品遺失,消費者認為按要求操作存放物品,整個過程無任何過錯,而商家對自己存放的物品應負有保管義務,以此為據向其討要說法,有些商家辯稱提供的是免費寄存服務,沒有從中獲利;有些則辯稱,儲物櫃處已張貼 “儲物箱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一旦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已起到告知義務,商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商家這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彌補消費者的損失呢? 許永欣律師認為,在消費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商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三方面。一是商家與消費者是否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二是“購物鬚知”中“儲物箱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一旦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商家是否存在保管不善情形。 首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顯然,消費者到店內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存放至儲物箱中,即與商家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經營者作為保管人負有親自保管財物以及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這些財物的義務。 其次,“購物鬚知”中關于“儲物箱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一旦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的內容具有免責條款性質,且該條款系商家單方預先擬定,屬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因此,該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商家提供免費寄存服務看似無償,但其提供保管物品的服務,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更好的消費,實質上系有償服務。《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家出于自身財產安全以及便利消費者購物的考慮提供儲物箱,有義務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保證儲物箱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保護消費者寄存于儲物櫃中財物的安全。所以,消費者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寄存在儲物箱中的物品若丟失,商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場景(三) “好意同乘”出車禍 誰來擔責?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員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載的行為。俗話就是‘搭便車’‘順風車’。好意同乘屬善意行為,不論是搭乘者主動請求,還是供乘者主動邀請,都是人與人互幫互助的表現。做法值得提倡、鼓勵,但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馬文濤律師說。 馬文濤律師舉例,小張和老王系同一單元鄰居,平日兩家關系比較融洽。一日,老王步行回家途中,遇見騎電動車回家的小張。小張讓老王乘坐電動車后座一同回家,路過小區內減速帶時,因小張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老王從電動車后座跌落,臀部落地受傷。老王被送醫檢查,經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需休息半年。面對這個局面,小張覺得自己“委屈”,老王覺得自己“點背”。 這屬于典型的因好意同乘引髮的損害賠償糾紛。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小張分兩期賠償了老王部分損失。 馬文濤律師表示,“好意同乘是一種善舉,屬于情誼行為範疇,都是為增進與他人間情誼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為,內含更多的社交屬性和道德屬性”。主觀上好意同乘不以營利為目的,非營運性車輛駕駛人沒有法律規定或事先約定的義務,但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請或允許其免費乘坐車輛,像這種給他人帶來了便利的行為,當髮生事故時,無償乘車人是否可以追究駕駛人的責任,如果可以,又應在何種範圍內追究? “動機的好壞並不影響當事人注意義務的履行”。馬文濤律師認為,在現有法律規範中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也不過問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只要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對于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定義務而未履行並損害他人權益即可。同乘中,小張應保障老王的人身財產不受自己駕駛不當而造成的危險侵害,應通過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來避免可能引髮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法律不能只是冷冰冰的條文,還應成為一把直抵人心的鑰匙,在潛移默化中維護公序良俗,在日積月累中讓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得以傳承髮揚,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鼓勵,形成對社會行為的正向引導。“這是《民法典》社會價值的另一種體現。”記者 王冠傑 本文圖片均來源于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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