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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

    日期:2025-05-09 

    一、損害婦女人格尊嚴構成人格權侵權

    ——魏某訴陳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魏某(女)與陳某因故髮生爭議。事髮現場監控視頻顯示,陳某情緒激動,站在房屋外隔著窗戶對著房屋內的魏某多次作出不雅動作。魏某遂以陳某侵害其人格尊嚴和名譽為由,訴請判令陳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相關法律事實髮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本案中,陳某的不雅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屬于嚴重侮辱女性的不法行為,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嚴,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綜合考量本案侵權行為實施方式、影響範圍、過錯程度等因素,本案判決陳某向魏某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權利,是自然人自尊和獲得他人尊重的統一。民法典吸收了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實施的經驗,首次對性騷擾行為予以明確界定,對完善我國人格權保護的法律規範、保護自然人人格尊嚴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准確適用法律,對侵權人用侮辱方式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旗幟鮮明地運用法律武器反對性騷擾,有力彰顯了嚴格保護公民人格權的基本立場。


    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構成侵權

    ——蔡某訴盧某姓名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蔡某、盧某是朋友關系。蔡某曾經用身份證等證件幫盧某在醫院掛號產檢。隨后,盧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證信息辦理入院手續並分娩了一個小孩。隔月,蔡某因身體不適就診時髮現其身份信息被盧某冒用生產。蔡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盧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盧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醫療機構產檢、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權。盧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對蔡某個人信息有較大的影響。結合蔡某受影響程度、盧某過錯程度等情況,本案判決盧某賠償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關部門髮送司法建議書,提出嚴格患者身份識別管理、患者身份識別應貫徹整個診療周期等建議。相關部門高度重視,複函稱將嚴格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自我管理責任,要求各醫療機構采取全面設置身份識別系統、加強培訓等措施。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保護,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本案中,盧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產檢、產子,對被冒用人就醫、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響,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及其他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鬚謹慎,莫將自己的身份證件借給他人或向他人輕易透露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損害自身權益。


    三、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進行AI換臉構成肖像權侵權

    ——趙某訴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是一名短視頻博主,經常拍攝上傳國風造型短視頻,在某短視頻平台上擁有5.6萬粉絲。某公司旗下運營一款手機換臉軟件,用戶可以挑選該軟件裏眾多網紅及明星的肖像視頻,點擊即可實現“換臉”效果,購買軟件會員后還可以無水印導出該“換臉”視頻。趙某以該軟件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肖像視頻進行“換臉”,侵害其肖像權並非法牟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刪除相關侵權視頻及鏈接,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載有趙某面部、身體形象的視頻,最初由趙某髮布至某短視頻平台,該視頻中趙某雖以古風妝容著漢服出鏡,但從其面部形象、體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輕易識別出其主體身份。某公司將案涉視頻上傳至換臉軟件作為要素模板視頻供他人使用時,並未改變視頻內容,趙某主體形象仍可明確識別,因此趙某對案涉模板視頻及替換后視頻中所對應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權。制作方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圖像、視頻內容中的人臉等生物特征進行生成或編輯從而達到人臉替換效果,破壞了肖像與主體的同一性。某公司未經趙某同意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使用趙某肖像制作了視頻,其行為構成對趙某肖像權的侵害。因某公司已確認換臉軟件中案涉趙某要素合成視頻已被刪除,故本案判決某公司向趙某賠禮道歉,並賠償趙某財產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隨著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術的快速髮展,“AI換臉”等應用軟件廣泛興起,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侵害風險日漸凸顯。肖像權作為公民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向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本案明確了程序運營者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他人肖像進行深度合成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人工智能時代下加強公民肖像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四、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聲音屬于受保護的人格權益

    ——甲某訴龍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甲某系在電商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龍某在自己運營的抖音賬號髮布了含甲某姓名、肖像、聲音的視頻102個,內容為經剪輯的甲某直播片段。視頻中,甲某手持某款口罩、某品牌大米進行介紹、推薦,並在視頻內設置“同款”商品鏈接,消費者點擊鏈接會進入不同抖音商戶運營的商品購買頁面。甲某認為,龍某未經授權或同意,擅自在其運營的抖音賬號髮布含有甲某姓名、肖像、聲音的直播片段,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聲音利益,訴請判令龍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在互聯網時代,聲音包含一定的經濟價值,能夠成為商業化利用的對象。甲某在直播過程中通過其獨特的嗓音、聲音中傳遞的飽滿熱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龍某未經許可,在短視頻中使用了甲某的聲音,通過“搬運”甲某推薦同類商品時的聲音,達到為其銷售的商品做推薦的目的,使得甲某基于聲音使用而獲得的經濟利益減少,也可能會讓社會公眾對甲某的形象產生質疑,侵害了甲某的聲音利益。同時,案涉視頻使用甲某的網絡昵稱、含有甲某肖像的直播片段推廣類似商品,構成對甲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本案綜合考慮龍某對甲某肖像、姓名、聲音的具體使用方式及商品銷量、侵權持續時間、甲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判決龍某賠償甲某合理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聲音利益作為一項“新型權益”,本案明確聲音受保護以該聲音具備可識別性為前提,參照肖像權保護規定確立聲音利益的保護方式,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聲音利益侵權提供參考。本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為裁判依據,補強論證了聲音利益具有保護上的正當性,為統一聲音利益保護樹立風向標。


    五、侮辱誹謗網絡虛擬主體,能將該網絡虛擬主體與特定民事主體相對應的,構成對該民事主體名譽權的侵權

    ——楊某訴陸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和陸某在某公司開髮的某游戲注冊賬號,角色昵稱分別為“楊xx”和“陸xx”。陸某持續半年多的時間,在游戲玩家交流的微信群中帶動多名群成員多次對楊某創建的游戲角色“楊xx”髮表侮辱性言論,並公布“楊xx”社交賬號信息。期間有2個多月,陸某還在游戲“世界頻道”髮表“楊xx被拍了床照”等言論,多名游戲玩家有楊某微信,通過微信向楊某轉髮上述言論。楊某認為,游戲端玩家數量巨大,有其現實朋友,陸某對其名譽權造成了侵害。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網絡游戲中的虛擬人物使用昵稱在游戲中活動,陸某的言論未指名道姓,但楊某以“楊xx”角色名注冊某游戲,結合多個游戲玩家通過微信向楊某轉髮陸某髮表的針對“楊xx”的言論,可知在現實生活中,他人能將“楊xx”理解為楊某。據此可以認定陸某言論的對象指向楊某。陸某在微信群及該游戲客戶端中使用粗言穢語侮辱楊某,客觀上降低了楊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對楊某名譽權的侵權。本案判決陸某向楊某書面道歉,並在該游戲“世界頻道”中髮布,同時向楊某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回應了如何認定虛擬網絡中被侵害的“我”是我這一新型熱點問題。虛擬人格是自然人人格在網絡空間的延展,對自然人的人格權保護應及于其虛擬主體,嚴厲打擊以“不知曉對方真實身份”“未指名道姓”為由企圖逃避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對規制網暴、引導公眾文明上網、構建清朗網絡空間具有積極意義。


    六、自媒體博主對產品作出非客觀、非善意的評價構成侵權

    ——某公司訴餘某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餘某是自媒體博主,擁有大量粉絲,同時還代理一家MCN機構,日常通過視頻和直播實現流量變現,在其直播窗口中亦有售賣電子產品。餘某長期在多個社交平台髮布大量涉及某公司和某公司數碼產品的言論,其中髮布的視頻、直播中有超過90條內容使用了“割韭菜”“欺詐”等帶有侮辱性和詆毀性語言,這些言論在網絡上廣泛傳播。某公司認為這些言論缺乏事實依據,惡意詆毀某公司品牌,嚴重損害了某公司的社會評價,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餘某通過髮布數碼產品測評的視頻、直播,吸引目標受眾進行引流,從而獲得收益,不是普通的消費者。餘某在視頻、直播中針對某公司及數碼產品髮表的言論大部分缺乏證據支持,不屬于客觀事實。餘某長期在視頻、直播中大量使用粗言穢語侮辱某公司的產品及服務,明顯超出善意、適當的範圍。在餘某未刪除的侵權視頻中,大部分視頻的轉髮量均達到數百次至數千次。本案判決餘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某公司合理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在認定行為人系自媒體博主的基礎上,對于自媒體博主使用粗言穢語以及不符合客觀事實、缺乏善意的言論給予否定性評價,有效引導自媒體博主和其他網絡用戶在髮表言論時,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避免為了流量和關注使用侮辱性詞匯、故意制造噱頭、散布不實信息,引導網絡言論回歸理性、健康的軌道。


    七、利用網絡影響力,在微博髮表不當言論及引導粉絲開展網絡攻擊,構成名譽權侵權

    ——魏某訴何某等三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魏某是A明星的粉絲,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絲,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戶。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髮布一些關于A明星的負面內容,魏某看到后將三人成功舉報。三人被舉報后極為不滿,開始在微博賬號上持續髮布諸如“嫌疑犯魏某”等內容,還在微博主頁、評論區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頁鏈接。上述內容髮布后,閱讀量從幾百到上萬不等,轉髮數、點贊數、評論數若幹。魏某認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譽權,要求三人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髮布的相關內容雖未明確對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訴的平台通知截圖,還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頁鏈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賬號為實名認證,足以使其他網友識別出案涉微博內容系針對魏某。何某等三人髮布的侮辱性言論,造成社會公眾對魏某的評價降低,侵犯了魏某的人格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綜合三人髮布微博的影響範圍、過錯程度等因素,本案判決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賬號髮布向魏某賠禮道歉及澄清事實的微博並置頂一周,同時向魏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飯圈”亦需保持積極向上、清朗健康的氛圍。粉絲在追星過程中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互撕、互踩,可能構成人格權侵權。本案處理的是當下較為常見的利用微博等網絡平台實施侵權的行為,為網絡用戶身份確定、侵權行為界定等問題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審理思路,有利于進一步規範互聯網用戶的言行,對于構建尊重他人、理性表達的網絡公共空間具有積極意義。


    八、金融機構在未履行催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提供逾期信用信息,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

    ——梁某訴某銀行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梁某向某銀行申領信用卡貸款,某銀行放款后,梁某按時償還了大部分貸款,誤以為其已還清全部貸款,故未清償餘款。此后,梁某因辦理其他貸款手續,髮現了其《個人信用報告》登記上述貸款存在逾期記錄,梁某遂向該銀行還清該筆欠款。梁某主張其從未接到來自銀行的催收信息,認為某銀行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造成其征信問題進而損害其權益,故起訴要求某銀行更正逾期征信並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時,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本案中,某銀行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該義務。梁某在髮現上述逾期征信記錄后,清償了全部逾期欠款,但銀行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才更正逾期征信記錄,已超過一年半時間,損害了梁某的個人信息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本案判決某銀行以書面形式向梁某進行道歉。

    典型意義

    個人信用信息被不當呈現不僅會影響到個人借貸和投資,亦會給金融貸款人和其他授信人帶來嚴重的信用風險。本案認定金融機構未履行催收並告知的義務且未及時更正逾期信用信息,侵犯了梁某的個人信息權益,責令金融機構采取必要限度的補救措施。在本案裁判基礎上,法院還向人行征信管理部門、各大銀行分支機構髮出司法建議書,引導金融機構等個人信用信息提供者重視並提高其提供信息的准確性、規範性,推動個人信用信息應用機制健康、良性髮展。


    九、未經同意利用已公開個人信息生成職業能力畫像,構成侵權

    ——麥某訴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麥某系執業律師,在某網頁輸入姓名“麥某”進行搜索,頁面上為麥某設定“收費標准”“編號”,顯示其執業律所、執業證號、執業年限、勝訴率等信息。網頁下方還引導當事人與“專屬顧問”聯系。該網頁由某公司設計、運營。麥某認為某公司非法使用其個人信息,給其帶來了損失,遂提起本案訴訟。

    某公司稱,“收費標准”系各地律協所標注律師收費指導價的最低價。“執業年限”系通過律師執業證號編碼規律換算的執業年份。“勝訴率”系從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開放訪問的國家公示網站以及天眼查等大數據平台中獲取的公開信息。案涉平台再通過算法規則進行計算得出上述數據。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主要事實為某公司收集和使用麥某個人信息,用于其律師業務評價、中介推薦服務等。案涉信息為某公司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共渠道爬取、分析、統計的個人信息,屬于已公開的個人信息。某公司為實現自身的商業目的,對麥某進行畫像並公開相關結果,並未取得麥某同意;且該畫像信息幫助平台使用者決策的行為,構成自動化決策,但某公司未保證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和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均構成對麥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本案據此判決某公司向麥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合理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分析個人公開職業信息並進行業務推薦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明確了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應當以“合法、正當、誠信且必要”等基本原則為基礎,結合處理目的、處理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明確拒絕”等具體要素進行判斷,為填補國內有關自動化決策司法判定標准空白提供可行性方案。

    來源:廣東省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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