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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9
案例一:懲治高空拋物行為 ——庾某嫻與黃某輝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庾某嫻在位于廣州楊箕的自家小區花園散步,經過黃某輝樓下時,黃某輝家小孩在房屋陽台從35樓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嫻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庾某嫻親屬與黃某輝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上述事實后,雙方簽訂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輝家小孩從陽台扔下,同時黃某輝向庾某嫻支付1萬元賠償。庾某嫻住院治療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複入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且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黃某輝拒絕支付剩餘治療費,庾某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庾某嫻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黃某輝租住房屋陽台拋下,有視頻及庾某嫻、黃某輝簽訂的確認書證明。雙方確認拋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黃某輝是其監護人,庾某嫻要求黃某輝承擔賠償責任,黃某輝亦同意賠償。涉案高空拋物行為髮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1月4日,判決黃某輝向庾某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為《民法典》實施后全國首件適用民法典處理並生效的案件。《民法典》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本案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既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准確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人防公司與粵和興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人防公司系“白鯊號”游艇登記的船舶所有人,粵和興公司系“中國杯24號”游艇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兩艘游艇自願報名參加2016年第十屆中國杯帆船比賽。2016年10月29日競賽期間,兩游艇在深圳大鵬附近水域髮生碰撞事故,雙方均不同程度受損。競賽抗議委員會未對涉案事故進行評價,雙方對各自船舶進行了修理,但對事故責任和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人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粵和興公司賠償船舶修理費用、員工工資、租船費用等損失51.4萬元,太保深圳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向人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粵和興公司提起反訴,請求人防公司賠償船舶維修費用、租期損失等損失42.9萬元。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雙方當事人系在明確知道帆船競賽的風險性的前提下自願報名參加該項活動,在競賽中因對方參賽者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這一適用前提條件。本案事故雖然髮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屬于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類型糾紛,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適用法律規則有待進一步明確,在原有法律法規中未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精神以及第十六條的具體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審查認定涉案當事人的責任。“中國杯24號”游艇雖然違反了競賽規則,但其當時采取該行動系判斷失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游艇對涉案碰撞事故的髮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各自承擔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2021年2月8日,判決駁回人防公司的訴訟請求和粵和興公司的反訴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國法院處理的首宗帆船競賽碰撞責任糾紛案件。帆船運動是一項古老的運動,但帆船競賽在我國仍屬新興體育競技項目,人民法院准確適用《民法典》確立的自甘風險規則處理本案新類型糾紛,認定帆船競賽碰撞屬于體育競技範疇,當事人各自承擔損失責任,彰顯了司法對體育自治原則的尊重以及對體育競技精神的鼓勵。
案例三:依法適用綠色原則 ——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等與深超光電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深超光電公司在生產新型平板顯示器件、電子元器件等專用材料中,長期存在超標排放廢水、廢氣等汙染物,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自2018年2月起的短短一年時間內,深超光電公司因超標或超總量排汙、違反限期治理制度、違反水汙染、大氣汙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環保部門處罰7次之多,但其水汙染、大氣汙染問題至今沒有解決,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等以深超光電公司存在長期連續超標排放汙染物、構成環境民事侵權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深超光電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危險、賠償環境損失等。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但深超光電公司在正常生產,廢水、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存在連續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及水汙染物的情況,說明其對各項環保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不利,其汙染治理設施不足以處理生產產生的全部廢水、廢氣,不能確保各類汙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已經造成環境損失和環境功能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1年1月27日,判決深超光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生態環境修複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裁判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綠色原則是民法典新設立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則,本案准確理解並適用該原則,依法制裁汙染環境的侵權行為人,全額支持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賠償請求,推動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機制,以司法裁判彰顯國家保護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案例四:認定預約合同法律效力 ——王某霞與劉某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初,劉某良有意將位于深圳市福田區上梅林凱豐路的涉案房屋對外出租,並委托案外人阿紅作為租賃中間人對外招租。2021年1月3日,王某霞髮送微信給阿紅稱其有意向承租涉案房屋並同意月租金5600元且三年不遞增,隨即通過阿紅轉付定金5600元給劉某良。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間,王某霞與劉某良通過微信就簽訂涉案房屋租賃合同事宜進行溝通協商,最后因租期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有實際簽訂租賃合同。劉某良認為王某霞構成違約而主張沒收定金,王某霞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良退還定金。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霞與劉某良之間存在就涉案房屋進行租賃的意向,王某霞在明確了租期、租金價格的基礎上向劉某良支付定金,據以確定租賃機會,但雙方並未確定起租期、支付租金方式和期限、物業費用承擔、違約責任等房屋租賃過程中其它基本履行內容,不足以確定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且從雙方之后協商過程看,雙方又重新對租期及對應租金價格進行了新的協商,最終由于未能就房屋租賃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達成合意而導致未能簽訂具備可履行內容的房產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的規定,雙方以存在房產租賃意向而收付定金的行為形成了預約合同關系。雙方均未能舉證證明最終未簽訂本約合同系因對方過錯原因導致,且未再就房產租賃進行協商確定,已超過一般交易主體對于交易的合理期待期限,故雙方預約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2021年3月22日,判決劉某良向王某霞返還定金。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吸收了之前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有關預約規定,從立法層面上認可預約合同是一種獨立合同,並擴大其適用範圍,不再限于買賣合同。本案在綜合考察雙方具體溝通情況基礎上,根據《民法典》有關預約合同規定,認定本案合同仍處于預約階段,並據此確定責任承擔,妥善化解房屋租賃矛盾糾紛,有效促進租賃市場健康髮展。
案例五:支持受傷乘客直接索賠商業險 ——鬍某芳與鳳崗公汽公司等人身保險合同、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日,鳳崗公汽公司的公交車(司機為馮某平)髮生三車相撞交通事故,公交車乘客鬍某芳受傷,公交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三車均購買了交強險、公交車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均由平安財險東莞公司承保。事故髮生后,鬍某芳住院治療11天,診斷證明:出院后休息14天,加強營養。鬍某芳訴至法院,要求鳳崗公汽公司、馮某平、平安財險東莞公司支付住院費用、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合計8863元。 二、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鬍某芳作為公交車的乘客,因車禍受傷,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範圍。但鬍某芳作為遭受損害的第三者,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保險人索賠,需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將第三者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險種拓寬到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包括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本案中,鳳崗公汽公司向鬍某芳賠償后,勢必會向平安財險東莞公司追償,有鑒于此,在本案中直接判決平安財險東莞公司向鬍某芳賠償,更有利于減輕訴累,節約交易成本,也更有利于維護客運合同中受害旅客的合法權益。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即鬍某芳可要求平安財險東莞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1月27日,判決平安財險東莞公司賠付鬍某芳人身損害賠償金5306元。 三、典型意義 根據原道路交通法律規定,受害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險種只限于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民法典》為便于受害人獲得賠償,將上述險種的範圍拓寬至包括承運人責任險在內的機動車商業險。人民法院積極適用《民法典》規定,更好地保障受傷乘客的合法權益,也節約維權和交易成本,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六:維護打印遺囑繼承人合法權益 ——黃某傑等與黃某智等繼承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黃某明和方某貞為夫妻,育有黃某智、黃某傑等三名子女。2003年8月26日,黃某明與方某貞共同訂立一份遺囑,約定在黃某明去世后,方某貞由黃某傑夫婦養老送終;在兩遺囑人均去世后,涉案房產歸黃某傑夫婦所有;該遺囑在兩遺囑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屬于去世者遺產部分。該遺囑系打印件,在兩位律師的見證下作出,遺囑人和見證人均在該遺囑上簽名、確認時間。黃某明于2003年9月去世。方某貞于2016年3月10日訂立一份公證遺囑,稱其去世后將涉案房產其名下的份額歸黃某傑夫婦所有,后又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證聲明的方式撤銷了該遺囑。黃某傑與黃某智因涉案房產的權屬髮生爭議,黃某傑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將涉案房產黃某明名下的1/2份額確認歸其所有。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本案涉及打印遺囑,且遺產尚未處理,故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2003年8月26日訂立的遺囑,從形式上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從內容上看,系遺囑人對其個人合法財產死后的處分,且黃某傑夫婦已履行了遺囑所附的贍養義務,盡管方某貞撤銷了其在2016年3月10日所做的遺囑,但本案所涉及的遺產系黃某明的遺產,兩遺囑人對共有的涉案房產所做的處分並無相互制約、互為條件的意思,方某貞的撤回行為不影響黃某明遺囑效力。2021年1月29日,判決涉案房產中的1/2產權歸黃某傑夫婦所有,黃某智等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典型意義 為順應時代變化,呼應社會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等遺囑形式,為實踐中的新遺囑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據,使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本案對打印遺囑從形式要件到內容要件逐一分析,依法認定其法律效力,既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維護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樹立了弘揚家庭美德的價值取向。
案例七:保障未成年人受監護權益 ——吳某娟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一、基本案情 吳某芳于2006年7月出生,系吳某欽和黃某梅的婚生女。吳某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均已去世,外祖母年事已高,無能力監護,同母異父之兄長雖成年,但能力有限,且未與吳某芳共同生活。吳某芳與吳某娟系姑侄關系,自吳某芳的母親2016年去世后,吳某芳一直與吳某娟共同生活。吳某芳的外祖母與兄長均同意指定吳某娟為吳某芳的監護人,且經吳某芳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同意。為此,吳某娟申請法院指定其為吳某芳的監護人。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吳某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保護其合法權利,應為其指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吳某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吳某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均已去世,外祖母無能力監護,同母異父之兄長能力有限,對于指定吳某娟為監護人均無異議,且經吳某芳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同意。吳某芳一直與吳某娟共同生活,由其照顧,如確定吳某娟為監護人,將不改變吳某芳的學習生活環境,也更有利于吳某芳的健康成長,為此,吳某娟擔任監護人符合《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監護資格和條件。2021年4月23日,判決指定吳某娟為吳某芳的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取消了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前置指定程序,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確定監護人,且明確了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認定。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依法確定其他願意且有監護能力的親屬作為監護人,是真正落實《民法典》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益實踐做法。
案例八:支持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權 ——梁某樂與李某芳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梁某樂、李某芳于2017年通過相親認識,經自由戀愛后于同年11月登記結婚,並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兒小欣。雙方婚后因生活瑣事經常髮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帶女兒回到母親家中居住,雙方開始分居。梁某樂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梁某樂撫養。在審理過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並提出因懷孕和照顧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沒有工作,要求梁某樂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2萬元。 二、裁判結果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梁某樂和李某芳經自願登記結婚並生育女兒,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溝通,導致夫妻感情逐漸變淡。特別是髮生爭吵后,雙方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導致分居至今,雙方均同意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李某芳在結婚前與母親一起經營餐飲店,婚后因懷孕和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未再繼續工作而無經濟收入,梁某樂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已分居的時間及梁某樂的收入情況等因素,酌定經濟補償金額。2021年4月9日,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兒由李某芳直接撫養,梁某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享有探視權;梁某樂一次性支付給李某芳家務補償款1萬元。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關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需滿足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從立法上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為照顧家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請求家務補償掃除了法律障礙。本案對于保護家庭婦女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性別平等、維護社會穩定均具重要積極意義。 來源:廣東省法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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